第5章 至阳尊主

  事件平息之后,曾子祥也在反思。喧嚷已久的事件,迄今为止,应该说仍是良性的。孤岛小楼屹立不倒,既是弱势一方即梅佳夫妇顽强抵抗的象征,也宣示了强势一方一定程度的克制。尤其值得欣慰的是,物权法为公众关注“钉子户”事件提供了再好不过的视角。上百家媒体、数千万网民卷入其中,轰轰烈烈的报道、评说、质疑和争论,其对普及物权制度常识所起的巨大作用,可以说是无法估量;其对人心的深刻影响,是多少堂课、多少本书都难以企及的。

  而如果就“钉子户”事件展开更为长程和多面的思考,或将获益更多。事件总的原因,当然是物权法阙如,财产关系不规范。但是在物权法生效之后,就肯定能杜绝类似“钉子户事件”这样的物权冲突吗?不能不承认,“钉子户”事件提出的很多问题。

  事件争执的一个焦点,是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。梅佳夫妇以开发项目的商业性,来否认其公共利益性质;地方政府则以关系当地居民居住质量为由,来突出其公共利益性质。那么究竟有没有公共利益?如果有,其公共利益究竟到何种强度?认定其有无公共利益,应该具备哪些条件?经过哪些程序?在物权法出世之前,这些问题是没有答案的。找不到一个权威的、公认的标尺,所谓公共利益就只能各执一词。公共利益无法具体定义,导致利益边界的混乱,任何一方的过度扩张,都必然引起另一方的过激反应,最终使整个利益生态失衡。

  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实行平等保护,这个原则要能够落实,前提必须是对公共利益做相对精确的界定。政府改革跟整个法律体系的改革有着同等的重要性。政府作为第三方,应该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保持超然中立,从而在可能的社会冲突中保持其仲裁者的本色,这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一个基本要件。而更多的思索,曾子祥觉得三江省的这几次事件,对省政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:如何提高省政府在媒体面前的形象?

  这是通过媒体打造省政府在群众心中形象的一个重要基石。

  可在这起事件中,开发商方面的一些情况也引起了曾省长的注意,涉及有意压低地价、不合理竞标,还存在贿赂方面的问题,这些全交有关部门介入查办。

  一个港商注册之后会十年不开发,这很耐人寻味。

  而且在整个吵嚷的拆迁纠纷过程之中,开发商方面的主要负责人一直未露面。而且,光明大科开发的一期楼盘已经销售一空。 ......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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